公告期限 至2021-12-31 11:35:00.0止
公告標題 <衛福部公告>_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者,得延長證明效期
公告內容

因應疫情,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者,得延長證明效期

  • 資料來源:社會及家庭署
  • 建檔日期:110-05-19
  • 更新時間:110-05-20

      有鑑於現階段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能否控制之關鍵期,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,並利國內醫院專注防疫,衛福部表示,110年10月31日(含)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,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,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,並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(包含已領有之補助)。

      民眾如有相關問題,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(電話如附件)。衛福部籲請民眾,落實手部衛生、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措施,並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,以保護自身安全,降低疫情傳播機會。


發布時間 2021-05-20 11:37:12.0
發布單位 社會工作室/社會工作室/黃蒂